首页 >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正文

22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讲义

日期: 2022-03-18 17:22:03 作者: 贾德善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维修

1.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二)灭火器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4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更换密封件和损坏的零部件,但不得更换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

以上内容是小编更新的文章大家如果对小编发布的内容有什么意见或建议欢迎大家来给小编留言,小编会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做出改善的。


复制本文地址:http://www.wxjtwx.com/qezhp/1269.html

免费真题领取
资料真题免费下载